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问题咨询】
西安的薛先生说:2012年6月12日晚,其与女友在小区内拥抱、亲吻,被小区电子眼摄录。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先生看见,薛先生当即要求删除该视频,但被两名熟悉的保安揶揄、取笑。几经周折后,该段视频被删除。薛先生想问:小区的做法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律师说法】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另外,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
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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