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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用设备管理不善 造成损失要赔偿

【问题咨询】

西安的王先生说:其所住的小区于2009年建成并交付使用,承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是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但是不包括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的维护责任,供热方面只承担单元门内的维修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管理范围之外的情况,可以不承担责任。2012年12月18日,王先生家厨房的热水逆止阀突然崩裂,生活热水外泄,造成王先生屋内地板被泡、墙面和顶棚被热水蒸气熏湿,造成家具等多种物品受损。经过查证,小区生活热水由物业公司自供,崩裂的热水逆止阀是安装在生活热水系统设施上的阀门,王某入住时就已经安装到位,从现场遗留的热水逆止阀来看,有明显锈蚀。王先生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都没有同意。王先生想问:其损失改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热水逆止阀属于业主共用设施设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此设施设备负有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而且,物业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理应定期对热水逆止阀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而物业公司对该设施设备缺乏日常维修养护,更没有及时发现热水逆止阀周围的锈蚀痕迹和安全隐患并作出处理,所以物业公司应当对由此发生的热水逆止阀崩漏和生活热水外泄给王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需要提示广大业主:

1.业主维权时,应首先区分造成业主财产受损是开发商的责任,还是物业公司的责任,抑或是二者都有责任,业主应正确选择适格的主体进行主张,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2.业主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的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进行维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主要依据。物业公司存在不作为,没有尽到服务合同所载明的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等义务,造成了业主财产损失的,理应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业主维权时,其对财产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应注意收集、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否则,会对自己不利,给自己的维权之路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4.物业公司对服务合同内负责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需更换或者大修,应当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启动小区维修基金,而不应该不作为,等到设施设备真正发生问题造成了业主财产损失时才提出来,否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长沙高辉律师/长沙律师/长沙优秀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婚姻律师/长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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