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包干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2012年4月被汽车销售公司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3月,王某在外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公司提出与王某签订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约定公司异性付给王某治疗费10000元,王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嗣后,因预估治疗费用不准确,治疗费用加大,王某出院时,医疗费达到23000元。王某要求公司报销,公司则以签订了一次性支付协议拒绝承担支付义务。
【法律问题】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为王某支付有关工伤医疗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应当依法为王某报销工伤治疗医药费,不能以签订了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协议为由拒绝其余治疗费,此种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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