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年久失修”酿惨剧 责任该谁负?
【问题咨询】
北京的王先生说:2012年5月1日,其子王某倚靠某街道办事处安置的护栏而坐,由于护栏连接处严重腐蚀,当王某手扶护栏站立时,护栏倒塌,王某从7米高的路基墙坠落至水泥地上,身体多处骨折,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王先生想问:护栏 “年久失修”谁之过,事故责任该谁负?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是护栏的设置者和所有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其是否使用护栏和从中受益而改变,护栏安装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只因年久失修被腐蚀,出现安全隐患,是该街道办事处疏于履行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街道办事处应赔偿王某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对公有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应维护该设施处于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避免因消极不作为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公民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该承担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先的预见性,担负起长效性的管理责任,为社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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