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工伤事故争议
【问题咨询】
长安区的赵先生说:其于2013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住宅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后雇外地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2013年4月3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损伤后肢体缺失,随即住院治疗到6月出院,用去医疗费152350.50元。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认定该损伤达二级伤残。因吕某对赵先生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所以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赵先生想问:本案还有谁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严,加之回扣盛行,导致层层转包,无效承包的现象十分严重。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即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必须具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的进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专业许可证书。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响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能转包给个人。否则,其转包即因违法而无效。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赵某,赵某又非法聘用吕某等临时工,这些非法行为不影响赵某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以及在赵某无力负担时,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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