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手掌畸形,两次产检均未查出,医院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和2013年1月,张女士分别至某医院及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未发现异常。2013年3月,张女士生下一女婴,分娩后体检发现婴儿右手掌残缺。张女士夫妇认为该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产前检查中未能检出胎儿右手掌缺陷,也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导致胎儿错误出生,要求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医院辩称,张女士怀孕23周时在该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他们未发现胎儿存有致死性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妇幼保健院则辩称,张女士怀孕32周时在妇保院进行产前检查,此时已超过大畸形筛查期。
【法律问题】
产检未查出婴儿存在畸形,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要正确处理该案件,必须要弄清两个问题:
1、超声检查未能查出胎儿手掌畸形,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医学实践,整个孕期内,孕妇一般需要进行多次超声检查,每个时间段超声检查的目的各有不同。其中,系统筛查胎儿畸形的时间一般为18至24周。依照相关规定,中孕期超声检查应当检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及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胎儿畸形,但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包括孕周及胎儿体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都显示出来。因此,即便进行最为详尽的筛查,仍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因此,患儿右手掌畸形系其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所致,与医院的超声检查间无因果关系。至于妇幼保健院,因张女士在复诊超声检查时已过胎儿畸形筛查期限,所以不存在过错。
2、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是否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医院来说,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侵害了张女士夫妇的知情同意权。超声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给予必要说明。而医院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由此造成张女士夫妻精神损害,因此医院应给予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余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长沙高辉律师/长沙律师/长沙优秀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婚姻律师/长沙法律顾问
执业律师:高辉律师
执业证号:1430120081039xxxxx
律师电话:15874042168
律所名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长沙市芙蓉路三段389号新时空大厦20楼 (神龙大酒店对面)
律师网址:www.csghls.com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开发商用车位折抵小区维修资金,业委会成员擅自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条: 业主在什么条件下可要求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