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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又称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当事人的主要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受损害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根本违约是相对于轻微违约而言的,所谓轻微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并不影响受损害人从合同中获取主要利益。对于轻微违约,受损害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拒绝给付价款等属于根本违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将根本违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反之为非根本违反合同。
  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对根本违约的救济是承认被违约方的单方解除权,但应注意,单方解除权必须以根本违约为条件,否则,就导致权利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对方届期末履行时,要求继续履行后仍可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但滥用权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希望通过赔偿来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这种作法,法律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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