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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竣工结算问题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A、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30日内对B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向A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至今未收到回复。审核期超过后,B公司向A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法律问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

【律师说法】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建筑工程领域内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就丧失了与承包人结算议价的权利,并且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请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也不会得到支持,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业界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承包人若想利用好这个法律武器,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2、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经发包人签收 ;4、待审核期满后承包人及时发出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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