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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陈述诉讼请求 无理阻挠庭审活动

法庭上,原告拒不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并以曾经被法院司法拘留过,要求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人员回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定,原告这种行为视同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按撤诉处理。

  今年6月17日,原告蔡某不服被告南通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到庭应诉,蔡某以其曾被港闸法院司法拘留过,可能会遭受不公正审理为由,要求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人员回避。

  对此,法院查明,蔡某于去年10月16日去港闸法院旁听一起案件时未经安检,强行通过安检区进入审判区,在工作人员劝解时辱骂工作人员,致使安检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司法拘留5日。因蔡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法院当庭决定驳回其回避申请。蔡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审判长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决定将由法院在3日内作出,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遂宣布继续进行法庭审理。

  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要求蔡某陈述其诉讼请求和理由,但其仍继续纠缠于回避问题。期间,蔡某又以其已向南通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为由拒绝港闸法院开庭审理,要求南通中院作出书面裁定。审判长向其解释,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理法院提出,并多次提醒蔡某庭审已进入陈述行政争议阶段,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但蔡某仍拒绝陈述。

  与此同时,旁听席上多名旁听人员与蔡某遥相呼应,借机哄闹法庭。在此情形下,审判长对原告多次劝解并进行了口头训诫,但其仍然坚持己见,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不利的后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依法受理后,其即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拒不陈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蔡某的言行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判,无异于自动退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其按撤诉处理。

  (王小燕 古 林)

  ■法官提醒■

  拒向法庭陈述视同放弃诉讼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港闸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徐建云介绍说,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除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虽然客观上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活动中没有离开法庭,也没有明确表示撤回起诉的意思,但蔡某作为诉讼原告拒不履行在法庭上陈述诉讼主张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义务,违背了诉讼法理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即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且以种种借口阻挠法庭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故应当视同其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需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庭审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会被追究相应责任。”徐建云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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