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授权卖房偿债 房东反悔不予支持
依据授权卖房偿债 房东反悔不予支持
鞠芳在厦门市思明区有一套房产,2013年10月,鞠芳及其丈夫承斌向徐越出具了一份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徐越办理鞠芳所属房产代为清偿银行贷款、贷款结清、抵押登记注销及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贷)款、出售房产,徐越有权选择买受人,与买受人商定房产交易价格,并代签房产买卖合同、代收售房款项及代付相关税费。
今年2月,鞠芳和丈夫承斌实际控制的华懋集团与厦门华夏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融资合同》,向厦门华夏银行申请最高融资额度6300万元,并以鞠芳名下的房产为华懋集团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3月,徐越实际控股的四海公司与厦门华夏银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为保障该银行对承斌实际控股的华懋集团1600万元债权,四海公司将一份1200万元的银行存单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质押合同》载明:本质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同意让前述抵押房产“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将产权转让给徐越母亲”。
之后徐越代理鞠芳、承斌与其母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前述房产作价720万元卖给其母亲,并将房产过户登记。四海公司亦代华懋集团偿还了所欠厦门华夏银行1600万元债务。事后鞠芳以徐越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鞠芳以徐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合法的售房偿债行为受法律保护
胡林蓉在接受采访时评析,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典型的“以房抵债”情形。表面上看,双方未订立书面的抵销合同,但相关的证据已证实讼争房产房款用于抵偿徐越代为清偿银行贷款的债务。鞠芳夫妻出具给徐越的公证《委托书》,包含还清贷款及出售案涉房屋的授权内容。
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将产生的法律后果,鞠芳夫妻应当十分清楚。徐越根据公证的委托书,签订了讼争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也相当于市场行情,该处分行为应该认定合法。此后徐越代鞠芳及其丈夫承斌实际控制的华懋集团清偿了厦门华夏银行的贷款。前后发生的处分房产与代为清偿贷款的事实具有因果关联性以及对价性,各方对此关联应该是知悉的。徐越于此不仅没有主观之恶意,恰恰相反是执行了委托人鞠芳、承斌夫妻的意志。讼争房产买受人虽然是徐越的母亲,但是买卖价款基本符合当时市场行情,鞠芳主张房产买卖的双方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其利益的证据不足。
实质上看,本案讼争房产属于让与担保的一种,委托人出具《委托书》的目的,是将房屋的所有权利以《委托书》的形式转移给第三人,以确保第三人为其偿还约定的债务后,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第三人金钱给付后房屋所有权也实际转移登记。因此从法律事实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得以实际履行,故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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