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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受委托炒作个案 委托方未如愿要求退款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告雇请网络公司炒作生效个案、但又认为炒作不达目的而要求网络公司返还钱款的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还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认定被告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相关规定所明令禁止,对其收取原告的8万元炒作费用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汪玉梅系上海台佳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台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2010年,台佳公司、汪玉梅因房屋租赁合同与立威(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威公司)产生纠纷。此后,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台佳公司支付立威公司各项费用73万余元,汪玉梅对台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立威公司赔偿台佳公司损失23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法院驳回了台佳公司及汪玉梅的再审申请。后汪玉梅及台佳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至此,汪玉梅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使自己承受不白之冤,遂打算求助记者在媒体上曝光该事件,以便制造轰动效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纠正“错案”。

  2013年1月,汪玉梅经人介绍联系上南京快速网络公司的贡建国,并通过电话及QQ聊天的方式达成如下协议:汪玉梅委托快速网络公司在网站上推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稿件;文章应发布在20多家网站上,汪玉梅按4000元/篇的标准支付推广费用。2013年2月20日,汪玉梅向快速网络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此后,贡建国将标题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在金羊网、北方网、枞阳在线、慧聪网等26家网站上发表。文章将台佳公司与立威公司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过程及结果并附己方观点进行了阐述。

  文章刊发后,快速网络公司向汪玉梅索要剩余推广费用2.4万元,汪玉梅拒绝支付。汪玉梅认为:快速网络公司并未提前告知在哪些网站发布文章,付款后才收到上述网站网址,文章未刊发在26家网站的首页,要经过多次点击才能查到文章;文章未在新闻板块发表,而是刊发在房地产等少有人关注的板块;快速网络公司发布的文章并不能引起轰动效应,亦未引起相关部门注意。汪玉梅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撤销委托合同,并要求网络公司返还8万元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玉梅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被告快速网络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文章,以扩大影响、引起轰动效应,以便相关部门纠正其认为的“错案”,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属非善意之举。被告快速网络公司收取报酬发布新闻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所明令禁止。因此,本案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并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9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玉梅的诉讼请求,并同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快速网络公司收取原告的8万元报酬予以收缴。

  (李自庆 张 伟)

  ■法官说法■

  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毛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台佳公司、汪玉梅与立威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检察机关亦认为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不支持汪玉梅的检察监督申请。汪玉梅如对此仍有异议,应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汪玉梅放弃正常渠道,而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快速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文章《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以期引起轰动效应,促使相关部门纠正其认为的“错案”,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显非善意之举。从文章内容来看,该文章明显属于新闻稿件,而非广告。 被告快速网络公司为汪玉梅推广新闻稿件,汪玉梅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相关规定所明令禁止。综上,汪玉梅、贡建国及快速网络公司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与发展。故汪玉梅与快速网络公司之间关于每推广一篇文章支付4000元费用的约定,应为无效合同。汪玉梅以自己受到欺诈及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毛锦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本案中,汪玉梅及快速网络公司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且目的不正当,故对快速网络公司因从事有偿新闻所获得的8万元所谓推广费用应依法予以收缴。因此,法院对汪玉梅要求快速网络公司、贡建国共同返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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