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同行违背竞业限制 银行职员被判赔偿原东家12万元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汤伟良
80后女青年小李和老东家浙江南浔某商业银行为一纸竞业限制合同引起纠纷,从劳动仲裁委到法院,历时一年多。日前,湖州市南浔法院一审判令其给付原单位违约金12万元,并继续履行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银行或准银行机构任职的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7月,小李到南浔某行工作,后调往该行国际结算业务部。鉴于小李在单位担任的职务知悉商业秘密,故银行在2012年8月20日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该协议特别约定:小李无论何种原因从单位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任职、顾问、辅导、参股及其它方式)与单位同类的营业,单位向小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小李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若因小李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单位有权就该超过部分要求小李赔偿。
2013年2月25日,小李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同年3月25日,南浔某行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5月13日,该行向小李账户中打入竞业限制补偿金23 426.82元,次日小李将该笔金额退回,该行遂将上述款项提交至湖州市某公证处提存。
辞职当月,小李即应聘到湖州另一银行工作。南浔某行随即通知她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确定的义务,但遭到拒绝。南浔某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2月,南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小李需向南浔某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2万元。双方均对裁决不服,于同日分别向南浔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和老东家南浔某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减少其就业机会,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存权,故违约金应在合理范围内,具体到本案中,银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银行实际造成的具体损失,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数额相比有失公平,综合考虑银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小李的过错程度及其收入水平,法院判定由小李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2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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