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售自产“耐克”袜 假冒注册商标领刑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获得厂家授权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印制“耐克”、“鸿星尔克”、“李宁”、“乔丹”等知名商标标识贴在自产的棉袜上,并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出售,其行为涉嫌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第一被告人邹某在江西省分宜县杨桥镇某村开设顺逸针织厂,主要生产棉袜。为谋取利益,被告人邹某在未经厂家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宜春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上述注册商标标识袜卡,将该袜卡贴于自己厂内生产的棉袜上并以二元一双的价格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林某的金额达九万多元,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五万多双,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
2012年开始,第二被告人林某从被告人邹某处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袜子,并在淘宝网上销售,获取差价。从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被告人林某通过淘宝网共销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袜子共计人民币134478.2元。
2013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顺逸针织厂将被告人林某抓获,被告人邹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经营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获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万余元,数额较大,上述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邹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某、林某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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