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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半仍未签合同 维权竟被称是“实习生”

入职一年半仍未签合同

  维权竟被称是“实习生”

  小菲毕业于某护校,和其他的高校毕业生一样,她也开始着手找工作。很快,一家民办医院通过某招聘网站找到小菲,通过面试后,小菲便开始了自己的职场生涯。转眼毕业工作近一年,医院仍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菲与单位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庭上,某医院辩称小菲是到其医院实习,并非其医院的职工,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其医院不支付小菲任何费用,小菲也不用支付医院实习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小菲提交的该胸卡可见,其中载有该医院名称字样,并注明了小菲姓名、科别、编号,足以证明小菲受医院管理,为医院提供了劳动,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医院主张小菲在2011年5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均系在其单位实习,其不向小菲支付任何报酬小菲也无需向其支付实习费用。针对上述主张医院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小菲亦予以否认。

  同时,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这种单位不支付报酬、个人不支付实习费用的情形显然不符合实习的常理,故法院对医院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医院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小菲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小菲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实习”

  可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本案的情况属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实习为借口,否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若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需要提举相应的证据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本案中,小菲作为应届毕业的大学生,初踏入社会,社会经验较少,缺乏法律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而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基于此伺机摆脱自己的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的初入职场的“新人们”,要主动学习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道自己作为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便在权益受损情形出现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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