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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一个多月未获工钱 足疗师被指系岗前实习

干了一个多月未获工钱

  足疗师被指系岗前实习

  张强到“青青足疗中心”面试足疗技师,随后在该中心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张强离职。由于足疗中心一直未支付其工资,张强将足疗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足疗中心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其工资。张强当庭提交了其于足疗中心工作时的照片以证明劳动关系。

  审理中,足疗中心主张招聘员工需有技术才能上岗,所以,先让张强在此免费学习,其中心为张强免费提供食宿,学会了足疗技术才考虑是否录用。所以张强仍处于学习阶段,属于免费学习,尚未正式录用,所以张强与其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足疗中心就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青足疗中心”主张与张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强仅仅在其中心学习足疗技术,但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青青足疗中心”的陈述,其公司为张强提供食宿,在张强学习足疗技术后,其公司考虑是否录用,故由此可以看出张强学习足疗技术并非单纯的“学习”,而是足疗中心对张强的岗前培训。结合张强提交的工作照片等证据,最后法院认定张强与“青青足疗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由于作为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能的用人单位,“青青足疗中心”未就张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标准提供证据佐证,在“青青足疗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信了张强关于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工资标准的主张。法院判令“青青足疗中心”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张强在职期间的工资。

  法官释法

  未能提供岗前培训证明

  称员工岗前实习难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包括安排劳动者到工作场地了解熟悉日后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安排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

  本案中,争议焦点即为张强是否为岗前培训。从张强提交的照片可以显示其在该中心工作,同时“青青足疗中心”所述张强在其单位免费“学习”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心为仅仅前来学习的人员免费提供食宿、免费教授足疗技术也与常理不符,所以,法院认定该“学习”并非简单的学习,而是以上岗为目的的培训,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当今,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在少数,而劳动者作为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到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综上,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留存有利的证据,以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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