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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户多次贿赂镇领导 行贿3.7万获刑一年

为了能违法顺利建好商品房,福建省闽清人朱某某多次向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送上好处费。日前,闽清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6年间,闽清人朱某某与毛某某未经审批,将毛某某位于闽清县梅溪镇一小学背后的旧厝拆掉重建并出售。为了能得到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帮助,朱某某于当年6月左右送给他现金5000元。

  2009年间,朱某某与翁某某等人购得梅溪镇榕星村附近一处旧厝,未经审批,将该旧厝拆掉重建并出售。朱某某与刘某某商定,每建好一层会送上5000元的好处费。2009年9月至12月间,朱某某先后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2008年间,朱某某与翁某某、吴某某等人购得梅城镇大路村的一处旧厝。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朱某某等人将该旧厝拆掉重建并出售。后因梅城镇政府的现场执法,该违法建房无法顺利落成。后为了使该处违法建房能顺利落成,朱某某于2012年5月左右,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元及一条硬壳中华烟。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刘某某行贿,金额共计3.7万元,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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