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他代理无效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徐晓琴
重庆晚报讯 律师违反规定私自与他人签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也不开具发票,非但没拿到代理费,还被委托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代理费。日前,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律师曾某的上诉,返还向当事人收取的风险辩护费3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律师曾某系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0年9月25日,廖某以其亲属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与曾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曾某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合同以曾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却未在该委托合同上加盖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对此,曾某给廖某的解释是事务所负责人外出不在。曾某就此收取了廖某风险辩护费4万元,之后他也没有向廖某开具正式发票,而是出具了一张收条。随后,根据案情,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2年2月28日,重庆市相关司法部门得知此事后,以曾某私自违规收案为由,对其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事后,廖某以曾某收费行为不合法,且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退还所收取的风险辩护费。
法庭上,曾某辩称,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及收费未开发票是事实,但该合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而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自己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提出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廖某签订的,应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他既未举示律师事务所委托自己以其名义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相应证据,也未举示该律师事务所事后追认的相应证据,所以该合同的相对人是曾某与廖某。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判决曾某返还向廖某收取的风险辩护费,但曾某为委托人处理部分事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酌情予以扣除。
宣判后,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律师曾某的上诉,曾某应返还向当事人廖某收取的风险辩护费31500元。
合同无效退还代理费
市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涉案人员聘请律师代理官司应注意,律师私自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无效的,委托合同上应该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收取费用后应该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而无效的委托合同将严重影响办案,甚至出现严重的法律后果,最终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而曾某应返还廖某交付的风险辩护费。虽然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曾某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收取的风险辩护费,但该行为属于行政管理上的处罚,与该案曾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曾某在扣除其办理部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仍应向廖某返还余下的费用。
个人不能代理案件谋利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同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律师代理可以收费,公民代理不可以收费。公民代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办案支出,但不能以代理为业,牟取利益。《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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