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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双倍工资时效应从用工之日满一年起算

2012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纺织有限公司,从事印染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李某提出辞职,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14年7月4日,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1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5250元。对于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辩称,李某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的赔偿金,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的规定。本案中,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起算时效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开始起算。李某主张双倍工资时效应从2013年3月份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即应于2014年3月份前提出仲裁申请。而李某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7月4日,其主张双倍工资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因而,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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