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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辱骂服毒自杀 家属起诉获赔40%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遭到同村三名女子殴打谩骂,最终不堪凌辱,服毒自杀身亡。其家属认为三名女子的行为是致使该女子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三名女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韦某、兰某、蒙某三人因蓝某无故谩骂而结伴前往蓝某家中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互相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三被告离开蓝某家30分钟后,蓝某因想不通,拿着家中备用的杀虫剂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三被告进行了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理蓝某的后事上,三被告支付了火化费等费用共计12186元。死者家属认为三被告对蓝某的辱骂和殴打是导致蓝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蓝某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蓝某生前无端谩骂三被告是导致2014年7月25日三被告与蓝某对骂、互殴的起因,蓝某有错在先,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蓝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服毒会有死亡的后果发生而实施服毒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三被告被蓝某无端谩骂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三被告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而是私自结伴找蓝某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是造成蓝某服毒自杀的导火线,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40%的责任,蓝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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