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错房产位置 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属
郑州市居民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4月在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在协议中写明的房屋应该是坐落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为此,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张先生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他曾经央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中张先生只好向房产所在地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依法归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不存在,但张先生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在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仅有一套房屋,即二七区永安东街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本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确定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由张先生分得,但该门牌号标记的房屋,事实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仅有3单元36号一套房屋。因此,张先生分得房屋应为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辩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据悉,张先生持法院判决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手续。
长沙高辉律师/长沙律师/长沙优秀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婚姻律师/长沙法律顾问
执业律师:高辉律师
执业证号:1430120081039xxxxx
律师电话:15874042168
律所名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长沙市芙蓉路三段389号新时空大厦20楼 (神龙大酒店对面)
律师网址:www.csghls.com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未到退休年龄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下一条: 女子被摩托撞后车主逃逸 丈夫重殴司机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