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变保险挂靠关系领不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王某原为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的老职工。随着市场变化,公司经营方式不断调整,从2000年8月,王某和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王某使用公司办理的车辆牌照及营运手续从事货运经营,公司对王某的车辆经营提供营运管理和服务,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后来进一步签订代缴养老、医疗保险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负责保管王某档案。2013年8月,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协助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拒绝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为此,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王某的请求被驳回。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0年8月,王某与公司约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已不存在人身、经济等方面的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根据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代交养老、医疗保险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认定,王某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只是承担挂靠车辆的营运管理和服务、为王某存放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已不存在劳动法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支付,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真实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故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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