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自己办错案”检察官进京求援
孟宪君
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自我举报办错案”一事,近日持续“发酵”。日前,孟宪君再次来到北京,想请求最高检察院加大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此前,淮北市检察院纪检部门曾“约谈”过孟宪君。12月11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媒体通气会,再度就孟宪君“自我举报”办错案做出回应。对此,孟宪君表示,在高尚案再审期间,安徽省检察院此举有“误导舆论”、左右法院之嫌。高尚本人称,安徽省检察院回应隐瞒两份文件。
淮北检察院回应:约谈是为与孟宪君交换看法
12月11日,记者见到再次进京的孟宪君。孟宪君告诉记者,此次进京的目的,是想到最高检察院请求加大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因事前没有预约,未能见到有关部门人员,他尚不方便告知记者有关要求的详情。
12月4日,孟宪君被安徽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孟宪君曾告知记者,跟他谈话的内容,是核实他向媒体透露的有关“高尚挪用资金案”的一些细节。这些细节被指有“泄密”之嫌。孟宪君认为纪检人员的“约谈”是“想压住他”。
孟宪君被“约谈”一事曝光后,12月7日淮北市检察院公开回应称,该院只是“约见”孟宪君,因其向媒体反映的一些情况,与该院了解掌握的真实情况不相一致。为此,与孟宪君沟通,交换看法。
淮北检察院的回应中称,退休检察官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办案中的问题;希望孟宪君接受采访时能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反映办案全过程,不能误导舆论,影响审判;鉴于孟宪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仅多次谈到检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的具体意见,而且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出于对孟宪君同志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谈话时就有关涉密规定向他作了解释和说明。
安徽省检察院昨天再度回应:没有发现领导干预办案情况
12月11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媒体通气会,再度回应孟宪君“自我举报”办错了的“高尚挪用资金案”。2013年11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曾首次回应过“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
安徽省检察院在这次的回应中称,在该案的复查过程中,注意到了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问题与调查掌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一是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二是“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三是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而孟宪君在向最高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前,从未向淮北市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反映过高尚案件存在错误的问题。直到最高法院驳回高尚的申诉,他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我举报办错案。
检察官孟宪君:回应被指“误导舆论”
对安徽省检察院的再度回应,孟宪君认为有“误导舆论”、“左右法院”之嫌。高尚本人则认为,回应中隐瞒了两份文件。
孟宪君说,高尚案提起公诉,是有市领导说过“无罪也要起诉”的话。这话是当年其所在检察院领导当面告诉他的。当时只有他和这位检察院的领导在场。市领导的话也没有文字记录。在案卷材料里没有记载,当然现在也查不到,但他说的是事实。
高尚告诉记者,省检察院的回应隐瞒了两件文件。高尚提供的一份是2005年4月20日淮北市规划局的文件。这份文件说明“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恢复正常使用”,在当时并未被收回。
另一份是淮北市纪委和监察局2005年8月23日的文件。这份文件是发给淮北市检察院的。文中只有一句话:“关于市容局集体购房一事,市纪委、监察局没有立案查处过”。
此外,对于省检察院提到的“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的说法,孟宪君认为,“存疑不诉”本质就是无罪。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也说明了这一点。在讨论案件时,孟宪君说当时大家口头都表示同意他的意见。而案件上报时也没有其他意见,还是说明他的意见是“一致同意”的。
至于省检察院回应中的第三点,关于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的问题,孟宪君坦言,也许是他记忆有误。文并摄影/本报记者 王进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19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职工高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2006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高尚无罪。但因“有关领导”的干预,孟宪君被迫执行检察院的抗诉决定。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做出再审决定。11月2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高尚案。孟宪君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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