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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检察院状告环保局“懒政” 致国有资金受损

日前,毕节市金沙县环保局被当地检察院告上法庭。案件起因是环保局未对当地一家企业按规定实施处罚。检察院认为,环保局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财政资金损害。

  12月17日,仁怀市法院通报了这起“官告官”案。去年9月,金沙县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引当地居民投诉。金沙县环保局调查确认噪音污染属实,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根据标准,该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

  今年10月,有居民向金沙县检察院举报,称这家建筑安装公司一直拖欠排污费,同时称环保局“懒于作行政处罚”。对此,金沙环保局解释,今年8月,曾对该违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限8月23日前缴纳。直到10月13日,该公司才如数缴纳了12万余元的排污费。

  据金沙县检察院调查,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逾期者可处以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为何不进行逾期处罚,金沙县环保局解释称,该公司不按期缴纳有客观原因,“资金周转困难”。

  于是,金沙县检察院一纸《行政公益诉讼书》,将金沙县环保局告上法庭。检察院认为,环保局未对违规企业的逾期不缴行为进行处罚,造成了国有财政资金损害,环保局的行为属于“未依法行政,是一种懈怠行为”。

  按照管辖权限,该案由仁怀市法院受理。10月底,仁怀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赶赴金沙县展开调查。仁怀市法院人士说:“在我们办案期间,金沙县环保局已按相关标准,对佳乐公司逾期不缴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家公司也接受了处罚。”

  之后,金沙县检察院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撤诉。

  据悉,仁怀市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于2013年,主要受理毕节市(威宁县除外)、桐梓、习水、赤水、仁怀的环保行政案件。

  延伸阅读

  异地审理避免“人情案”

  “这家公司之所以拖这么久不交排污费,很大因素在于人情。”该案的一位办案人员说,涉事环保局不愿去强制处罚也能也碍于情面。

  “由环保法庭异地审理,可避免人情案。”仁怀市法院副院长陈铭说。

  原、被告与办案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人为干扰因素少了许多。毕节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他们将环保部门推上被告席后,当地很多涉及环保领域的行政部门均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

  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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