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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

夫妻分居生活2年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女方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12月9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2年前,桃江女孩张敏(化名)与詹鹏(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按照当地风俗,詹鹏给付女方几万元彩礼钱。

  不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张敏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人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俩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同时,法院在调查后得知,张敏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而詹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当初詹鹏给付的彩礼确实已导致其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桃江县法院判决由原告返还全部彩礼。

  ◎律师提醒——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镇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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