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本公司车辆受伤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7日,甲公司司机张某因公驾驶本公司车辆去郑州拉货,该公司职工李某在张某默许下随车办私事。当晚9时许,张某驾车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及随车的本公司职工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共住院50天,甲公司垫支医疗费4万余元。期间,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违章驾驶,应负全责。李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另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余万元。
【法律问题】
无偿搭乘本公司车辆受伤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我们认为,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所有人赔偿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个规定的本身就是为了充分而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而本案的司机张某系职务行为,又在该事故中负全责,甲公司作为张某的所在单位理应对张某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甲公司在对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司机张某追偿。可见,李某的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不能因为与其同乘一车的因公出差的公司职工而受到任何影响。而实际上,由于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伤亡保险待遇,并不低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的精神,因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低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李某起诉应获得的赔偿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打折扣,否则就有悖于立法精神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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