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网站上传作品 是否侵权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网站未经授权上传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3部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遂将某城区图书馆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网站上传作品被诉侵权
中文在线与作家海岩、霍达签订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取得了《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14年年初,中文在线发现,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所有并管理的网站未经授权上传上述3部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便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中文在线称,经统计,认定侵权数字为1051千字。
中文在线认为,某城区图书馆的侵权行为给该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便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城区图书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6306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800元。
庭审现场
2014年12月16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中文在线、某城区图书馆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双方对中文在线享有《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城区图书馆在其网站上上传3部作品供读者使用的事实均无异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某城区图书馆是否侵害中文在线对涉案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文在线要求某城区图书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法有据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
是否合理使用
法庭上,中文在线提出,某城区图书馆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中文在线在网站上提供的作品,是可以供读者阅读、复制和下载的。”某城区图书馆辩称。
某城区图书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某城区图书馆把3部作品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中文在线则称,某城区图书馆的行为并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只适用于“本馆馆舍内”使用,但网站是针对社会大众的。
对此,某城区图书馆认为,“本馆馆舍内”不只是限于某一个区,而是针对全国范围,“中文在线允许在其网站上复制作品,就说明其允许别人进行阅读并复制收藏。”
应否赔偿损失
针对“能否要求某城区图书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争议焦点,双方展开辩论。
中文在线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某城区图书馆存在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馆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9860元。
某城区图书馆坚持认为:“我们将中文在线网站上的作品复制后上传到自己网站,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中文在线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问题,审判长问道:“你们要求某城区图书馆停止侵权,具体指什么?”
“指删除其网站中我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文在线的代理人回答。
对于所主张的侵权损失数额是如何统计的这一问题,中文在线称,是参照相关判例的判决标准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根据数字图书在版编目CIP来统计的3部作品累计1051千字,按照千字60元计算,共计6306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律师费、公证费6800元。
对此,某城区图书馆认为,中文在线计算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高,不予认可。“我方是公益性组织,没有任何收入,读者在图书馆阅读是免费的。而且我方在网站上点击次数少,给中文在线造成的损失是轻微的。”
某城区图书馆提出,中文在线曾打过类似侵权官司,熟悉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知识,无需聘请律师。另外,其公证取证涉及包括案外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将所有作品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不合理。
庭审中,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但由于中文在线暂时无法提出调解方案,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孙晓梅 涂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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