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虚开2.5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判
被告人周飞洪、雷梅燕、雷金生、谭运亮4人涉嫌虚构生产经营业务,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嘉荣、展宏、汛兴、广利等4家企业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学德在与周飞洪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被告人周飞洪、雷梅燕还涉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金。该案系来宾建市以来同类涉案金额第一大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1月27日上午,社会广泛关注的来宾市虚开2.5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飞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被告人雷金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学德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雷梅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谭运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学德非法所得7.347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飞洪让他人为自己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84份,金额合计23098,2546.70元,税额合计3925,4986.64元,价税合计27023,7533.34元(广纺公司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3026,2347元);被告人雷金生、雷梅燕协助被告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4份,金额合计23098,2546.70元,税额合计3925,4986.64元,价税合计27023,7533.34元;被告人谭运亮协助被告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1月5日辞职不再协助;被告人李学德为被告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金额合计157万元,税额合计26.69万元,价税合计183.69万元,被告人李学德获得非法利益7.3476万元。
来宾中院认为,被告人周飞洪违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雷金生、雷梅燕、谭运亮协助被告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德为被告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飞洪、雷金生、李学德、雷梅燕、谭运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周飞洪、雷梅燕犯抽逃出资罪的罪名不成立,同时,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飞洪、雷金生、雷梅燕、谭运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部分事实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飞洪、李学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学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金生、雷梅燕、谭运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运亮自动中止参与犯罪活动,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宾中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学德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周飞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雷金生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雷梅燕、谭运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宾中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飞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被告人雷金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止);被告人李学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被告人雷梅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运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追缴被告人李学德非法所得7.347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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