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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

续写作品是否为抄袭剽窃,并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续写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为以原作品基本设定为基础创作的续写作品,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与原作品相区别,具有独创性,构成新作品,并不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2006年,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 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该剧每一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 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之中的幽默故事,着力塑造三个家庭中男人怕老婆( 耳朵)、女人当家的人物共同形象,力图展现四川男性所具有的关爱女性、维护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并反映出在新时代下农村生活的新面貌。根据每集片头字幕所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短剧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从2007年2月开始,上述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幸福 耳朵》(《幸福的 耳朵》第二季),至马某起诉时已拍摄到了301集,续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了钢豌豆(女)和铁公鸡、朴尔白(女)和田菜农两对夫妇。续集的情节安排、人物对白、剧情走向等与第一季并无相同。第一季以后的故事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 

  2012年马某起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被告电视台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等。 

  被告电视台则辩称,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是由该台整体构思、策划、创作、筹备、出资完成的,因此该台是该剧的整体著作权人,马某只是参与了其中部分剧集的创作,并非为其独立完成。续集为该台独立创作完成的剧本并进行拍摄,新增人物也未对原作品进行歪曲,并没有侵犯马某所主张的上述权利。 

  法院一审认为,上述第一季的剧本是原告在接受电视台委托与该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电视台作为原告的委托方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其有权对该剧本加以使用。第一季以后的剧集系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原告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且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人物形象虽经过艺术的夸张处理,但均没跳脱出原作所设定人物特征,能够与以前所具有的幽默基调相契合,并没达到偏离原作主题及价值取向的程度,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电视台沿用以前的基本设定创作新的剧本,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也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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