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节目“俏夕阳”走红后引发七年官司
□法制网见习记者周宵鹏
前弓后倚皮影步,朴质灵动俏夕阳。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的皮影舞蹈《俏夕阳》获得了观众最喜爱的节目歌舞类一等奖,12位退休老人与24个孩子的精彩表演给全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个来自河北省唐山市社区舞蹈队的节目随之红遍全国。
令人意外的是,节目惊艳之后却是一场长达7年的官司。围绕《俏夕阳》的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唐山市某单位、舞蹈队员王某之间,几次对簿公堂,其间甚至一度有两个俏夕阳舞蹈队同时存在。
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范锦才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未经范锦才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对外演出已构成侵权,应停止演出并赔偿范锦才一定经济损失。
节目出名引发权属纠纷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唐山市开滦矿务局文体中心任编导的范锦才开始研究将式微的皮影戏改编为真人舞蹈,并于1997年开始教授由几位退休老人组成的舞蹈队相关舞蹈动作,逐渐发展成日后的皮影舞蹈《俏夕阳》。
经过不断排练改进,这一富有浓厚地方特色的舞蹈节目先后获得多个国家、省级奖项,并多次参加重大文化活动演出,产生了较大影响。2005年11月,经原广电总局等部门推荐,《俏夕阳》被列入2006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重点演出节目。
在登上央视春晚舞台后,《俏夕阳》名声大噪,舞蹈队被各地邀请演出。2006年以后,唐山市某单位和“俏夕阳”舞蹈队队员王某开始组织舞蹈队到外地演出,并收取一定费用。
作为舞蹈的原创编导和著作权人,范锦才认为,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擅自组织演员表演《俏夕阳》并获取商业利益,未经自己许可,也未向自己支付任何报酬,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
2007年,范锦才一纸诉状将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据介绍,在庭审中,范锦才表示,自己是舞蹈节目《俏夕阳》的原创作者,并且河北省版权局于2006年3月已将自己登记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署名权、表演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辩称,范锦才仅仅是作品《俏夕阳》的创作参与者之一,并且在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以前,舞蹈《俏夕阳》尚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舞蹈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唐山市中院对此案审理认定,河北省版权局的授权行为证明范锦才是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该舞蹈作品的表演权、署名权等权利;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或他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二被告没有经过范锦才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对外演出,构成了侵权。
同时,法院对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表演涉案作品的次数、地点、每次获得报酬及分配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2014年7月,唐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范锦才享有的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范锦才一定经济损失。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调解未果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此案涉及到唐山市的知名文化品牌《俏夕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俏夕阳》今后的传播和发展问题,因此案件的判决对当事人各方影响都比较大。两级法院都认为,《俏夕阳》的成功不仅与著作权人的创作有关,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同样功不可没。因此,法院在审理中都联系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提出多种调解方案。
应原被告双方的请求,唐山市中院在一审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长达7年多时间未果,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河北省高院在二审开庭后,主办法官崔普赴唐山继续组织调解工作,最终还是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崔普向记者介绍,此案所争议的焦点有三:范锦才是否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如果对方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庭审中,范锦才除提供《俏夕阳》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外,还提供了若干获奖证明和证人证言;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主张《俏夕阳》还有其他著作权人,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其他人主张过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范锦才是《俏夕阳》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任何人表演其作品,都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006年春晚之后,唐山市某单位和王某组织联系《俏夕阳》舞蹈队参加多次商业性演出,获取演出费,但未经著作权人范锦才的许可,也未向范锦才支付报酬,侵犯了范锦才对《俏夕阳》舞蹈的著作权。
经过合议,河北省高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唐山市某单位、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集体智慧个人作用并重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承认、确立,并受到保护,对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著作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崔普表示,如果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就会造成侵权者侵权成本较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的不合理局面。
《俏夕阳》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由于该舞蹈作品参与者众多,有编舞者、作曲者、表演者还有演出组织者,因而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并出现了侵害《俏夕阳》著作权的现象。
据了解,著作权既包括以署名权为代表的人身性权利,也包括以表演权为代表的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身份的确认,财产性权利是对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劳动付出体现了应有的价值,才能激发广大创作者的积极性,使其有动力去创作新作品。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原、被告之间首先存在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争议,原告认为自己是作品编导,被告则认为原告只是创作参与者之一;在著作权权属争议之后,又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财产权争议。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系涉案作品编导的身份,保护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是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从长远来看,著作权侵权行为阻碍了整个社会人文成果的创新和发展。”律师侯凤梅表示,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公众在强调“集体智慧”、“集体财富”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个人在作品创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形成公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漠视。司法审判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承认与尊重,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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