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身份证不可作不签合同理由
小曹于2012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小曹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6日,小曹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辩称:小曹在入职时一直不向公司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所以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小曹,故拒绝向他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该案先后经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身份信息,未能收集劳动者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劳动者未能提供的身份信息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并不足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当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用工时又应当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这样的风险?
高辉律师评析:
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针对该条款,我们可以就劳动关系缔结双方的知情权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一般来说,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是比较全面广泛的,而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信息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法律规定仅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些直接基本情况一般包含: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和工作履历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等等。结合案例来看,用人单位确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相关材料。
二、劳动者恶意不配合,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也就说明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将有效的身份证提供给用人的单位。实践中遇到劳动者遗失了身份证,往往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有效证件,因为合法身份证件不仅仅局限于身份证,而且包含公安部门制发的其他证件和法律文件。例如:护照、驾驶证、港澳通行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材料等等。 其次,无合法证件人员,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身份信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劳动者呢?其实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制度不提倡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所以如果在建立用工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劳动者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提交身份信息作为不签合同的抗辩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否则就有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劳动合同内容有多个条款组成,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其身份信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故劳动者未提供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在前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入职后一直不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故用人单位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劳动者未提供身份信息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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