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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签名伪造合同 单位逃避用工责任输官司

       2005年12月,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为销售员,月工资2600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到期后没有续签。王某因该商贸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王某称上面的签名不是她签的,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王某”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某商贸公司支付王某5.6万元。

  高辉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的情况常见有两种,须引起劳动者的警惕。第一种情况是模仿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把其告上法庭时,个别用人单位模仿劳动者签字伪造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比如,只让劳动者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收回合同后自行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处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在很多案件审理中,劳动者反映:只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对前面的内容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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