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行业动态
  3. 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冲抵伤残待遇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冲抵伤残待遇无效

      张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元,另外销售人员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40%的提成,因公司支付了高额提成,张某的病、伤、残、亡等待遇公司均不负责。

    2014年11月28日,张某外出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腿部骨折受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待遇,公司称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用高额提成冲抵伤残待遇,不应再重复支付。张某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用提成冲抵伤残待遇合不合法?公司应不应该再支付伤残待遇?

    高辉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支付了高额提成,不再负担张某病、伤、残、亡等待遇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条款,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公司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张某的伤残待遇。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长沙高辉律师/长沙律师/长沙优秀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婚姻律师/长沙法律顾问

执业律师:高辉律师
执业证号:1430120081039xxxxx
律师电话:15874042168
律所名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长沙市芙蓉路三段389号新时空大厦20楼 (神龙大酒店对面)
律师网址:www.csghls.com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手机短信约定的工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下一条: 征婚不成要法院判意中人为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