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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清明节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被判刑

新华网青岛4月3日电(记者张旭东) 青岛市两个基层法院日前对去年清明节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给怀有侥幸心理、准备继续违规烧纸者敲响了警钟。 
  经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清明节)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胞妹到即墨市某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村南部笔架山秃岭处为其父亲上坟(私自迁至该处),孙某某在点燃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二人救火未果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预见其在山上烧香、焚纸可能引起火灾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某是失火的犯罪嫌疑人而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惩处。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至青岛市某区某村东山“小螺口”处为其母亲上坟,在使用打火机点香时,不慎将坟地旁边的杂草点燃,扑救不及,引发山火。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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