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后 不能再申请撤销生效的裁决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撤销后却不到庭应诉,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决生效后,单位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裁决,单位的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鞠某因电缆公司未支付其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4年2月28日,仲裁委裁决电缆公司支付鞠某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600元。电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讼中,电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5月19日,法院做出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5月26日,电缆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仲裁委做出的裁决,驳回鞠某的仲裁请求。
高辉律师认为,2014年5月19日,法院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电缆公司再次起诉违反相关法律程序,遂裁定驳回电缆公司的起诉。宣判后,电缆公司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自己的起诉。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5月19日,一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受该裁决书的羁束,因此,电缆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书,驳回鞠某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中院裁定:驳回电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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