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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患病职工合同 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

        2012年2月,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2月起,许某因病开始断断续续请假。3个月后,干脆请假半年医治。后因许某医疗期已满而未痊愈,且其暂时还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另一工作,公司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许某拒绝,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作定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高辉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文虽然没有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但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办法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因劳动者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该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且目前并没有废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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