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巨额加班费 无证据支持被驳回
朱某称其于2008年9月1日入某材料厂,任职电工,月工资为6000元。入职后,该材料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加班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其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材料厂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16000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3899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992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6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000元,以上共计8219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材料厂与朱某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情况。另外,朱某在仲裁中已认可休了年休假,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有关休息、休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知识,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争取将适用何种工时、工作时间、加班费计算基数等予以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要注意搜集留存证据,在起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主张诉讼请求,避免出现虽然有加班事实但因无证据证明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部分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明存在加班的证据,可为了索要加班费,在法庭上漫天要价,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在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其诉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高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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