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便器爆裂致男子受伤 宾馆未尽安保义务被判赔
4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奇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南京春雨宾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王纬受到人身伤害,先行赔付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6.3万余元。本次判决后,原告还将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次起诉被告宾馆索赔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王纬与表哥陈某因事外出需在南京中转,故两人于当晚入住被告南京春雨宾馆214客房。次日凌晨5时许,两人在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前,王纬进入房间卫生间如厕。而就在他刚坐上坐便器时,坐便器竟突然爆裂,使王纬重重倒向身后一侧,其裸露的身体部位正好压在坐便器碎块上,致其腰背部、臀部及左手等处受伤。经诊断,王纬当时的伤情为失血性休克、左手掌皮肤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腰背部及臀部皮肤挫裂伤伴皮肤缺损。
由于王纬与宾馆老板对事发责任归属存有较大争议,双方协商赔偿工作无法进行。今年1月中旬,王纬一纸诉状将南京春雨宾馆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宾馆先行赔偿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3万余元。原告王纬还在诉状中表示,由于目前伤情不稳定,伤残鉴定尚无法进行,待将来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将再次起诉被告南京春雨宾馆,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中,被告南京春雨宾馆辩称,坐便器并非突然爆裂,而是原告在事发当日凌晨大量饮酒后,使用坐便器不当致其侧翻破裂而造成原告受伤,对事故的引发原告有重大过错,据此原告不仅没有理由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而且还应赔偿被告的坐便器损坏损失;事发后,原告提出禁用214客房,至今该客房一直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亦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纬作为消费者入住被告宾馆,在使用坐便器时受到人身伤害是客观事实,但被告辩称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系由其使用坐便器不当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消费者入住被告宾馆,被告有义务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原告受伤应视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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