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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解除合同

       2010年11月,杨某到甲数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A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乙数码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2012年5月,甲数码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A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庭审中,为证明杨某所在的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甲数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2012年某市三维建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乙数码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甲数码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高辉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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