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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陈某2012年9月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万元。2013年5月21日,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与该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不久陈某便提起仲裁,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提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该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入职时所签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 
  审理认为,陈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曾向该餐饮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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