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竞业限制补偿的时效整体计算
追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时效是按月计算,还是整体计算呢?近日,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09年4月8日,某保险公司与卞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卞某在职期间或在与保险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保险公司工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保险公司按月给予卞某经济补偿,数额按卞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1年6月7日,卞某因个人原因辞职。6月14日,保险公司向卞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4年2月28日,卞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后,卞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月为期限,各自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上一个月没支付而自然累计计算入下一个月,并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点,故卞某要求2013年2月28日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高辉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向卞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认定保险公司支付卞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期间为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即该案的时效应自2013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卞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诉时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的时效期间。根据卞某提供的工资数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卞某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80039.04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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