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护理期间骨折 院方无错仍判赔万元
残疾人王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
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4月2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2013年6月16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王老太出院。医院表示,王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
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而养老院辩称,原诉状没有受害人王老太的签字,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合法性,故本案没有依据,诉讼不成立。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王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而于某辩称,其按照王老太的意愿为她进行按摩,所以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庭判决】
养老院无错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老太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1万元。
【高辉律师评析】
为何无错也要赔钱
本案中,王老太的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与于某对老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又因王老太在诉讼中去世,其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定王老太骨折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判定养老院与于某对王老太的骨折存在过错。
但是,王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王老太的治疗,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王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养老院承担10%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一万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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