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以老带新能否依此约定违约金
2015/5/18 21:13:19
去年3月,小陈与某模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陈从事电脉冲工作,由公司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岗操作。由于小陈此前无任何技术,该公司特别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其掌握电脉冲技术后,须在该公司干满两年,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否则支付2500元的违约金。10月,小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1个月后离开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该公司同意扣除2500元违约金后,再支付小陈剩余的几百元工资。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高辉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双方约定了服务期条款;二是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陈所从事的岗位和用人单位所强调的培训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辞退员工用语欠妥 侵犯名誉赔礼道歉
下一条: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找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