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签收诉讼文书 仍视为送达
2015/6/28 18:57:49
黄某与吴某本系夫妻。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共同债务未予处理。判决做出后,法院电话通知两人领取民事判决书,黄某于近日到达法院,在查阅判决书后,坚持要求法院处理债务问题,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向其解释,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并明确告之拒绝签收亦视为送达后,黄某仍然拒绝签收。法庭遂对黄某拒绝签收的行为进行拍照,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高辉律师评析:目前,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大难题,影响了案件的审结时效。针对这一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故黄某虽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但仍视为已送达。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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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撤销
下一条: 不能以父母分配财产偏少为理由而免除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