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内违反规章制度 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2015/7/13 10:51:02
谢某于2012年8月担任某保险代理公司人事专员。2013年7月,谢某怀孕,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病假2个月。2014年4月,谢某生育一子,自此开始休产假。谢某休产假过程中,公司经向有关医院核实,发现谢某在怀孕期间提供的6张病假条中,有2张是假的,共涉及14个工作日。公司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谢某称她尚处于“三期”,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高辉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及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但是,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谢某提交假病假条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谈微信语音如何成为诉讼证据
下一条: 单位几经变更 工龄能否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