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砸伤路人,所有者使用者均须赔偿
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境内时,路旁电线杆突然倒下将其砸伤,张某住院治疗34天。
电线杆属该县电信公司所有,由该县广电网络公司及邱集镇广电站使用。因向各方索要赔偿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及邱集镇广电站赔偿损失。
邱集镇广电站辩称,涉案电线杆系在事发前因他人碰撞造成断裂,不巧倒下来时被张某赶上,责任应该由碰撞电线杆的人承担,而原告无证驾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该县广电网络公司赔偿80%损失,县电信公司赔偿20%损失。
该案是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谁是责任主体及赔偿主体间责任的划分。法庭经审理查明:电线杆系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架设电话线路而埋设,后弃置不用,由该县广电网络公司所使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线杆所有人为该县电信公司,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县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使用人及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邱集镇广电站只是负责为该县广电网络公司架设光缆,原告要求邱集镇广电站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邱集镇广电站认为,电线杆系在事发前由他人碰撞造成断裂,因此责任应该由碰撞电线杆的人承担,对此抗辩意见,邱集镇广电站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纳。同时,邱集镇广电站称原告无证驾驶,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是否有驾驶证与本案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且原告无其他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
综上,结合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但其数年未使用该电线杆,且至本案事发前,该电线杆一直由被告该县广电网络公司实际使用,因此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县电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高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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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下一条: 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获利部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