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将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获法院支持
房屋租赁期过半,出租人忽然将用于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并且拒收承租人缴交的租金,承租人无奈将应缴房租提存,然而此时出租人却将承租人诉诸法院,说他不交租金,因而闹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出租人拒收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老何与小刘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何将一间店面出租给小刘,租赁期间从2010年至2016年,并约定了租金第一、二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间小刘应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时,老何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7月,老何突然将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2014年10月、2015年1月,小刘两次向老何邮寄告知函,告知老何因其提供的收取租金的账号被注销,小刘无法向老何支付店面租金,要求老何在收到告知函之后5日内与小刘联系,否则小刘将把租金向公证处办理提存。而后,小刘将其应支付的两个季度租金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月,老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小刘支付未缴的租金2.7万元、占用二楼房屋的租金14.5万元及违约金,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归还给自己。
老何认为,小刘从2014年10月起就没有缴交租金,违反合同约定。小刘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其有权解除本合同。截至2013年8月,该铺租金已涨至12万元/年,现有租金约定不合理,按交易习惯及房屋随行就市的做法,老何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每年将损失7万元。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小刘只承租店铺一楼,但小刘在使用过程中,将一、二楼楼层全部占用,小刘擅自使用店铺二楼,违反合同约定,属侵占行为,应向其缴纳占用费。小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就租金做了明确的约定,老何为达解除合同目的,拒收租金,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的原则。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店面就存在夹层,老何在订立合同时也同意将夹层一并出租,老何将店铺的“夹层”说成“店铺为二层楼”,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店面租赁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老何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老何所称的被小刘占用的“二楼房屋”实际为跃层,该跃层并未有独立的产权,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物业包含该跃层,不宜对跃层单独计算租金,故对老何的该诉求不予支持。
老何在未与小刘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现小刘已如期足额将到期应缴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老何应至提存部门领取租金,故对老何的要求不予支持。另,老何亦未能举证证实小刘有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故对于老何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归还老何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高辉律师评析】
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无需再付租金
出租人无理由拒收租金,承租人怎么办?该案的承办法官陈慧君称,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老何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老何无故拒收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导致承租人只能将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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