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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泄露银行卡信息 被人取款近万元

工资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却被他人在异地ATM机上以手机银行无卡取款方式取款近万元,储户认为银行没能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索赔,银行认为自身无过错,拒绝赔偿。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借记卡纠纷案,认定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储户的损失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孙某连续收到两条手机短信,提示他的工资卡在东莞市ATM机上被连续两次分别取款5000元和4100元。孙某奇怪的是卡在自己身上,钱怎么会在东莞被取?孙某认为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诉至法院索赔损失9100元。

银行辩称,是因为孙某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以某种形式将自己的卡号、密码及无卡取款的预约码泄露,银行无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孙某与银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给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汇款功能。协议约定的安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登录用户名、卡号、账号、手机号码、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要素是持卡人登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时,银行确认持卡人身份的唯一依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安全要素,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安全要素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人,并应承担安全要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孙某本人在银行服务协议上签名。东莞的ATM机安装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一短发男子在一分钟内从ATM机中取款两次后离开。整个取款过程中,该短发男子未使用过银行卡。而孙某当庭陈述,在事发前曾在手机上点击过一个疑似银行客服号码发来的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由ATM机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孙某的银行卡系被他人以手机银行无卡取款的方式异地取款。根据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银行在接到孙某的交易指令后应对相关的安全要素进行审核,安全要素是银行确定孙某身份的唯一依据。在履行审核义务确认安全要素无误的情形下,银行依据该指令进行资金划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孙某承担。无卡取款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要素包括客户端登录密码、手机动态码、预约码和银行卡交易密码等均由孙某自行设置和持有,孙某在事发前点击可疑链接,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要素泄露具有高度盖然性。孙某不能举证证明银行泄露安全要素或系统存在漏洞,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发生与银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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