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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公司务工人员 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情】

      2014年1月5日,肖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相对方驶来的雷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雷某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后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雷某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在某村一家木业公司务工1年以上,且一直居住在该公司的宿舍。

     【高辉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雷某在村内的某公司务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赔偿标准时,“城市”与“城镇居民”并不是封闭的概念,应予以有限度的扩充。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雷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主要收入来源系公司务工的工资收入。虽然公司设置在农村,但公司的经营运作与农业耕作具有本质的不同,作为现代化的经营实体,“农村公司”实际上是城市经济在地域上的必要延伸,有必要对“城市”作扩大理解以回应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在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两方面符合“城镇居民”的必要因素,在赔偿时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第二,本案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既显失公平,也有违发展趋势。准确地说,赔偿标准中的“农村居民”应当仅指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原告雷某自事故发生前一年多一直在木业公司务工、居住在公司的宿舍,不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不以耕作收入为生活来源,若按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进行赔偿显然无法弥补其损失。工厂是城镇化的重要标志,设在农村的工厂应视为城镇化的延伸,不能简单地因为厂房设在农村,计算赔偿金就按照农村的标准,既对受害人有失公平,也与鼓励城镇化的大趋势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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