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不缴社保 违反法律仍要补缴
2015/9/9 15:34:22
因合同到期,柳某所在单位前些日子解除了与柳某的劳动合同,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柳某听说自己也要交一部分费用,一再要求单位别给他上社会保险了。根据他的要求单位就没给他上。三年过来了,合同到期了,单位按规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柳某提出了社会保险问题,要单位补缴。单位过去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辉律师认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对于劳动者的义务必须履行,无权予以放弃。因此无论劳动者有无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上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代扣的个人缴费的部分必须代扣。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即,就社保费问题,即使本人不愿意缴,单位不缴也要受处罚。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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