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行业动态
  3. 应聘工种属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员工个人缴纳

应聘工种属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员工个人缴纳

       当兵退伍后,王某回到了家乡,不久应招去家乡一通讯公司,当了一名巡线工,负责巡查山间线路,每月工作两天,工资500元。公司每年与王某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在这个公司干两年了,可公司一直没给王某上养老保险。

      高辉律师认为,《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王某在通讯公司每月工作二天,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其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71条中对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0条中有所涉及,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强行调岗不成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单位被判赔偿
下一条: 双方协商不缴社保 违反法律仍要补缴
相关文章